大壮的《我们不一样》被侵权!?法律和你没商量,必定制裁你!
2019-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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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民初510号

原告:王轩(大壮),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鹏、杨东,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张隆,男

         仙游县路易酒吧

法定代表人:龚志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卢燕萍,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王轩(大壮)诉被告张隆、仙游县路易酒吧侵害表演权纠纷一案,本案在2017年11月28日立案后,于2018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王轩(大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鹏、仙游县路易酒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到庭参加了诉讼,张隆经传票传呼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试试侵权行为,并在互联网平台(仙游县路易酒吧的微信公众号)及市一级报刊上澄清事实、公开道歉;

 

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3、需赔偿相对应的金额。

 

2017年5月1日,王轩通过与词曲作者高进签订协议并支付对方的方式,获得歌曲《我们不一样》的独家表演授权,改授权明确表示“乙方(原告)享有终身独家演唱权利”。2017年6月6日,王轩公开发行了该歌曲,发型以来盘踞各大排行榜上游为之。

 

2017年10月15日前,张隆与仙游县路易酒吧以张隆为《我们不一样》的原创者并进行公开演出的商业宣传,并在宣传中使用王轩的照片。

 

张隆于2017年10月15日公开表演案涉歌曲,表演过程中播放王轩原生录音,张隆通过对口型完成演出。张隆和仙游县路易酒吧的恶意侵权行为严重误导了广大歌迷,侵害了王轩的表演者权、肖像权和名誉权,给王轩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请求法庭支持王轩的情愫请求,维护王轩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1、被告认为王轩应该明确的表明《我们不一样》歌曲的原创,即使歌曲原创词曲是高进,也应当由高进授权王轩进行表演,但是王轩提供的音乐合作协议上并没有高进的签名确认。因此,无法确认王轩取得了歌曲的表演者权。

 

2、即使王轩享有歌曲的表演者权,但是仙游县路易酒吧并未侵犯王轩的歌曲表演者权。王轩提供照片提供无法证明现场演唱《我们不一样》是张隆,并未向观众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向该演唱者支付报酬,王轩并没有证据证明现场是假唱。

 

3、仙游县路易酒吧认为未侵犯王轩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并未利用王轩的肖像进行牟利,即使使用照片也是体现《我们不一样》这首歌曲是由王轩所唱,并未对王轩造成名义的损害。登报公开道歉是对相关权利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感降低,本案并没有侵犯王选的名誉权,只是对王轩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

 

法律上,原被告已举证质证,也充分发表意见。双方未申请证人出庭。

 

本院认为:

 

王轩经过授权获得案涉歌曲《我们不一样》的终身独家演唱的权利,仙游县路易酒吧未经王轩的同意,在现场演出宣传图片中引用王轩(大壮)形象、且在现场表演中通过播放由王轩演绎的案涉歌曲的原声,再由他人对口型的方式完成演出,其并未告知现场观众演唱者与原唱者的身份不符的情形,该行为侵害了王轩享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表明演唱者身份的权利,故王轩主张仙游县路易酒吧构成侵权行为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轩提供视频及照片欲证明当日在路易酒吧现场表演的演唱者是张隆,但上述证据仅为孤证、张隆本人未到庭参加诉讼,单纯通过视频和照片比对无法确认现场的演唱者是张隆,故对王轩主张张隆侵权并应承担侵权责任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王轩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仙游县路易酒吧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有关案涉侵权演出的宣传并故主张仙游县路易酒吧在市一级报刊上刊登道歉声明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张隆经本院传票传唤味道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

 

 

最后,小编认为,关于侵权这件事情,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这种行为需要零容忍,自己辛辛苦苦的作品为他人牟利,这种违法行为小编是真的看不下去,关于侵权之事,不管是小编还是红秀坊,都会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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